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市场约束与监督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市场约束与监督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客观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保险业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发表意见或出具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