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合社(中国)〕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特别规定,有效识别和管理劳合社(中国)的偿付能力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合社(中国)应当按照本规则评估、计量和报告偿付能力。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应的其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第三条 劳合社(中国)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分别评估和计量承保部和公司层面可资本化的偿付能力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对劳合社(中国)整体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和计量。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承保部,指劳合社(中国)为在中国开展保险业务的劳合社辛迪加及其管理代理公司设立的对应承保业务部门。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层面,指主要承担劳合社(中国)整体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职能的机构,即除承保部外,劳合社(中国)的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和人员。 第六条 劳合社(中国)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劳合社(中国)整体风险管控,全面覆盖各承保部及相关业务,有效识别、计量、防范和化解偿付能力风险。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