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再保险,再保险合同3年内可终止的,不得确认该再保险合同对实际资本的影响金额。3年后方可终止且相关风险和资产真实转移的,再保险合同相应增加的实际资本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相关资产未真实转移的,再保险合同相应增加的实际资本按以下规定进行资本分级:
再保险合同期限10年(含)以上,5年后方可终止的,因再保险合同增加的资本计入核心二级资本;
再保险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5年后方可终止的,因再保险合同增加的资本计入附属一级资本;
不满足上述(一)(二)项的再保险合同,相应增加的资本计入附属二级资本。
风险真实转移是指原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部分或全部从分出人真实转移给分入人。
资产真实转移是指再保险合同相关分出保费现金流真实由分出人转入分入人,且未出现分入人通过佣金和手续费大比例返还、存入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向分出人转回现金流的情况。分出保费递延支付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