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发布 第四条 银保监会每季度对外通报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和保险机构风险综合评级的总体情况。 第五条 银保监会每半年发布一次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原则上,每年9月30日前发布上半年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每年3月3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发布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包括: 第七条 银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定期发布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也可通过官方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发布。 第八条 银保监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接受采访等方式,临时发布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