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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分析师、研究机构发现保险业和保险公司存在以下事项时,有权向银保监会报告:

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保险业偿付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保险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或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其他可能危及保险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