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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银保监会通过培训、情况通报等方式,建立健全与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偿付能力信息交流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对保险公司股东进行偿付能力相关的培训;

不定期向保险公司股东通报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或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股东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