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本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保险公司每年应当滚动编制未来三年的资本规划。 第八条 保险公司资本规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保险公司资本规划的管理目标,至少应当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未来三年的目标。 第十条 保险公司设定资本管理目标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外部经济环境、金融市场等外部因素,根据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规划等制定资本规划。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定基本情景和不利情景,预测规划期内不同情景条件下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的测试程序,评估不同情景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的偿付能力。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偿付能力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根据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资本规划不利情景的参数和假设。不利情景的设置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本管理目标和偿付能力预测结果,合理测算未来三年不同情景下的资本需求。 第十六条 对于未来三年的资本需求,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自身内源性资本的积累能力和外源性资本的可获得性、资本成本等,制定合理的资本补充方案,明确相应的资本补充措施,确保资本…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优先考虑使用内源性资本补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股东资本实力、资本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外源性资本补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监管要求和资本管理目标,优先补充核心资本,合理补充附属资本,持续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规划的评估和回溯分析机制,定期对资本规划的执行结果和规划情况进行回顾分析。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资本规划中建立资本应急预案,设定偿付能力充足率预警值,明确在极端不利情景下相应的资本补充安排和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具备充足资本应对市场不利变化。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