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保险公司资本刚性约束,提升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明确资本规划监管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本规划,指保险公司基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目标,对资本规模、资本结构、资本来源和运用等进行的计划和安排。 第四条 保险公司资本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资本规划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搭建清晰的管理架构和流程,制定规范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对公司资本进行整体规划、统筹管理和有效配置。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