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问: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运用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
(一)
适用条件
1.
保险公司对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封闭运作,并单独管理;
2.
保险公司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蓝筹股的目的是长期持有,而非短期交易。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明确投资各蓝筹股的目的,并形成书面记录。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蓝筹股投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有关规定确定认可价值。
(二)
认可标准
1.
认可价值=(每股投资成本×95%+浮动盈亏×认可比例)×持有股数
2.
每股投资成本是指以单支股票为基础,按照买入的实际成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的每股股票的成本。
3.
浮动盈亏=偿付能力报告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每股投资成本。
4.
浮动盈亏按照超额累退方式进行分段认可,具体认可比例如下:
(1)
在投资成本10%(含10%)以内的浮动盈亏,认可比例为85%;
(2)
超过投资成本10%,但不超过20%(含20%)的浮动盈亏,认可比例为70%;
(3)
超过投资成本20%,但不超过50%(含50%)的浮动盈亏,认可比例为50%;
(4)
超过投资成本50%,但不超过100%(含100%)的浮动盈亏,认可比例为20%;
(5)
超过投资成本100%的浮盈部分,认可比例为0;
5.
保险公司持有的每股投资成本低于被投资公司每股净资产的蓝筹股,其浮亏的认可比例均为20%,浮盈的认可比例按照上述第4条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