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八章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估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1月14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