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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