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