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