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