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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凡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文件: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