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