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解散申请书;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

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