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

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