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

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

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