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的;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人员的。
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的;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