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