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9月11日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