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