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