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