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