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