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已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50%缴纳到中国保监会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剩余部分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缴清。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