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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