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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通过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