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