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