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