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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