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九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十八条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九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