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在主业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