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从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离职;

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