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