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