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