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且不应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