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不应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提供反担保的除外。保险中介机构在股东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担保的,事前应得到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方可进行,事后应及时将担保的详细情况报告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要求签名为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