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2005年) 第二章 审计事项 第三节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2005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审计事项 第三节 审计协调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审人员应当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促进本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外部审计人员不受干扰地完成审计工作,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取证和请求协助,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