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设定3年过渡期,即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日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荐教材主要有《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保险中介相关监管法规制度汇编及中国保监会推荐的其他教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