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