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监会接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送的省级政府提出的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请求后,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前期审核,并按照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的统一格式,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