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和相关机构,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检查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对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