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二章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总体工作要求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统筹规划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自本指引生效起五年内至少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持续开展灾难恢复工作,以保障灾难恢复策略、灾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预案的适用性。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其业务密切相关的机构间的协调,共同评估面临的风险,协同制定灾难恢复策略,提高整体风险防范和灾难恢复能力。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