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