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者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