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