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